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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敬、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黄敬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调秘字第00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161号。因被执行人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调秘字第0070号调解书,指定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业鹏审判员  杨敬浩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