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窦永峰与肖国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峰,肖国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窦永峰,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肖国战,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永峰与被执行人肖国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