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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常满堂、白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满堂,白森,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满堂,男,1965年12月19日生,回族,住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白森,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一审被告:银辉,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汝南县,现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常满堂因与被申请人白森、一审被告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7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满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1727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常满堂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满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叶 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