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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锡岸与韦洪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锡岸,韦洪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民初667号原告:韦锡岸,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才,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善堂,浦北县寨圩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洪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韦锡岸与被告韦洪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韦锡岸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善堂、容学材经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锡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韦锡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黎光兴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