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锡岸与韦洪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锡岸,韦洪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22民初667号原告:韦锡岸,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才,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善堂,浦北县寨圩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洪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韦锡岸与被告韦洪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韦锡岸经传票传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善堂、容学材经出庭通知书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锡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韦锡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黎光兴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