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子楠与赵雯颖、杨盛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子楠,赵雯颖,杨盛全,邱起全,傅健,方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919号原告:南子楠,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雯颖,女,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杨盛全,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邱起全,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傅健,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方海平,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南子楠诉被告赵雯颖、杨盛全、邱起全、傅健、方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南子楠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子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9元,由原告南子楠负担。审判员 许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