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鹤、张祥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鹤,张祥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船营区北京路151—1号。法定代表人:关欣,董事长。被执行人:姜鹤。被执行人:张祥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鹤、张祥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对申请执行人享有质押权的袁武先生27幅画作,经依法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站平台上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郭新龙在27幅画作的第一次拍卖中,以总价338.35万元竞得该27幅书画作品。此拍卖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应付执行款的余额部分,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张祥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凯& # xB;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