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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与被申请人兰考县小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与被申请人兰考县小宋,兰考县小宋乡龙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6号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负责人:李各民,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TP1077。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赵辛村韩庄村129号被申请人:兰考县小宋乡龙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宪彬。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与被申请人兰考县小宋乡龙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考县小宋乡龙庄村民委员会在小宋乡政府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534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提供了543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致远家庭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小宋乡龙庄村民委员会在小宋乡政府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534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