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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与高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城县六十四团安顺砖厂,住所地霍城县六十四团三连。经营者:雷定均,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委托代理人:孙保华,该砖厂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高建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五连职工,住。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兵0401执1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建国的银行存款38000元(实际冻结915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建国所有的新F×××××江淮车一辆和位于六十四团阳光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住房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国所有的上述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国的银行存款38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国所有的新F×××××江淮车一辆和位于六十四团阳光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