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永红、李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红,李伟,毛秀娥,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94号申请人:杨永红,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李伟,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申请人:毛秀娥,女,1968年10月14日,汉族,住武汉市,被申请人: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8幢1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李华芳。申请人杨永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毛秀娥、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财产为肖斌武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水蓝湾143栋1单元1-3层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毛秀娥、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一年;二、同时查封肖斌武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花城大道2号碧桂园·生态城一期水蓝湾143栋1单元1-3层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