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与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杨某,黄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女,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被告刘某1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被告刘某1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上诉人刘某1、刘某2、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诉人刘某1、刘某2、杨某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某1、刘某2、杨某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1、刘某2、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