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建生、谢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生,谢奋生,余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生,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谢奋生,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余志敏,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建生与被执行人谢奋生、余志敏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5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谢奋生公积金,分得款项1730元。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