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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双枝与吴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双枝,吴海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许双枝,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海和,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许双枝与吴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双枝要求被执行人吴海和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吴海和虽有车辆,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