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王海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山,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王海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9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7年0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