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30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杰,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视高镇兴家村*组。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苏杰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苏杰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贵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