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官鲁亭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劫夺被押解人员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鲁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10号罪犯官鲁亭,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官鲁亭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不得假释,附带民事赔偿八万元(判决前全部赔偿)。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官鲁亭减刑七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官鲁亭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鲁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刘述明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鲁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