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3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秀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590号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众信蝶景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金治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枭、章建女,公司员工。被告:姜秀花,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