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自强、周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自强,周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廖自强,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邓智明,男,汉族,江西南城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志江,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申请执行人廖自强与被执行人周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江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股权投资登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周志江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廖自强人民币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嘉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