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国庆、黄占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庆,黄占宾,李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庆,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黄占宾,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少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林国庆与黄占宾、李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占宾、李少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