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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国庆、黄占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庆,黄占宾,李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庆,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黄占宾,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少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林国庆与黄占宾、李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占宾、李少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