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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与胡明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胡明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734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共富路88号。法定代表人:袁梦华,该服务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志正,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莘雨晨,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忠,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诉被告胡明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鲁凯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