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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伟群与谢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群,谢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1360号原告:谢伟群,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奕丰,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原告谢伟群与被告谢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伟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谢伟群负担。审判员  许凯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佩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