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07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伟群与谢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群,谢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1360号原告:谢伟群,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芳,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奕丰,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原告谢伟群与被告谢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谢伟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谢伟群负担。审判员 许凯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佩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