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存书与李八娃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书,李八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510号原告:李存书,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前进村*组。被告:李八娃,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渭南市临渭区龙背镇前进村*组。。原告李存书与被告李八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存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存书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