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圣兴、杨红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兴,杨红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刘圣兴,男,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红进,男,生于1960年5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圣兴与被执行人杨红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沿江路25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杨先炳,房屋产权证号:00××1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1994)字第1201159号。总建筑面积79.4平方米,用土面积95.4平方米)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刘圣兴,刘圣兴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