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佩荣等11人与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佩荣,丁艳芬,邹承君,王平,艾立范,韩秀霞,孙佰杰,刘传静,张秀,张万喜,王福臣,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刘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丛佩荣,女,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丁艳芬,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邹承君,男,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艾立范,男,1963年6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韩秀霞,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孙佰杰,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刘传静,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女,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张万喜,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福臣,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通化县果松镇新立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人玮,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跃杰,男,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佩荣等11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企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