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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俊海与张锦田、张俊松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俊海,张锦田,张俊松,邓金玲,张向博,张秀英,张俊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85号原告:张俊海,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锦田,男,1934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俊松,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邓金玲,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向博,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第三人:张秀英,女,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第三人:张俊山,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张俊海与被告张锦田、张俊松、邓金玲、张向博、第三人张秀英、张俊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口法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俊海诉称,张锦田与被继承人吴庆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女,即长女张秀英、长子张俊山、次子张俊松和三子张俊海。邓金玲系张俊松妻子,张向博系张俊松儿子。母亲名下有房产一套,坐落于南京市××区大新村××号,为父母的共同财产。2010年1月24日,母亲去世。2012年上述房屋拆迁,父亲以其名义与拆迁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补偿款963807.8元,同时申购了三套安置房,分别为浦口区大新华府小区33幢三单元309室、浦口区大新华府小区33幢三单元508室和浦口区新江雅苑小区11幢一单元1001室。因针对母亲遗产处理有争议,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资料显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父亲擅自将上述三套安置房赠与了张俊松、邓金玲和张向博,并由该三人与保障房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父亲张锦田擅自处分三套安置房的行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为无效。请求判令:1.确认张锦田将南京市浦口区大新华府小区33幢309室及大新华府小区33幢508室赠与张俊松、邓金玲的行为无效;张锦田将浦口区新江雅苑小区11幢一单元1001室赠与邓金玲、张向博的行为无效;2.判令张俊松、邓金玲、张向博将上述三套房产恢复登记到张锦田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浦口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向博系该院特勤,故浦口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张向博系浦口法院特勤,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