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杨豆、陈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豆,陈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特31号申请人:杨豆,女,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住昆明市,被申请人:陈力,男,白族,1929年10月29日,失踪前住昆明市。申请人杨豆要求宣告陈力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力,男,白族,云南大理人,1929年6月29日出生,失踪前住昆明市五华区云南民族大学北院11幢2单元201号,系申请人杨豆的丈夫。被申请人陈力于2005年4月回老家祭拜父母失踪,经多方寻找未果。同年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被申请人陈力录入“失踪人员系统”,并登报寻人,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杨豆申请宣告陈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力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杨豆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过法定公告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