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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居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居山,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398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居山,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马娟,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居山、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