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著德、兰素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著德,兰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陈著德,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兰素丽,女,1977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陈著德与兰素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素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著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素丽偿还欠款人民币30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素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兰素丽在各银行的相关账号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债权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兰素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著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兰素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著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