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纯刚、陈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刚,陈良,张彩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601号申请人李纯刚,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申请人陈良,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申请人张彩娜,男,195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无极县。申请人李纯刚与被申请人陈良、张彩娜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纯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彩娜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彩娜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