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和平与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平,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和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住蕲春县狮子镇狮子街,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王桂平,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蕲春县蕲州镇石牌楼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8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桂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吴和平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