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西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6550937J。法定代表人:田荣富,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388号1-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98610836。法定���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68042.2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200000元,执行费6920元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项的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