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榆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城区公司)、山西省晋中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榆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城区公司),山西省晋中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榆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城区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白选奎,该公司懂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建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晋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地区钢铁企业集团)地址:榆次区窑北街98号法定代表人:郝存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中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地址:榆次区蕴华街14号。法定代表人:孙钢林,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东顺城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尹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晋中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因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现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其财产由晋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全部接收,无法履行法律确定的债务,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2010年2月1日,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将接收的被执行人钢铁公司的财产移交山西省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因此山西省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收了被执行人的资产,应对申请执行人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山西晋中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1266074元,并承担从199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欠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王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