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6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曹海龙申请执行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龙,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69号之十二申请人:曹海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邓燕,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曹海龙申请执行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燕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5.4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燕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