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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汇青与遵义市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汇青,遵义市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赛利,陈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汇青,女,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遵义市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九园商住楼A栋2-6号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陈岳虎,经理。被执行人陈赛利,女,1951年8月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岳虎,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汇青申请执行陈赛利、陈岳虎、遵义市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汇青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0于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款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二、承担案件诉讼费15140元,执行费1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赛利、陈岳虎名下的房产,但因本院非首封法院,未取得该查封房产的处置权。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