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传喜与盐亭县中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喜,盐亭县中医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723民初1701号原告:孙传喜,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6日,盐亭县人,盐亭县中医医院医生,被告:盐亭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敬博,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凤,女,系该院人事科主任(特别授权)。原告孙传喜与被告盐亭县中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孙传喜大专毕业后到被告中医医院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临床医疗岗位工作至今。其间,被告从2008年9月起至2011年6月止未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申请仲裁,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盐劳人仲不字(2017)第127号不予受���案件通知书,以第七项“其他”为由不予受理。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少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盐亭县中医医院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孙传喜办理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盐亭县中医医院承担。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何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