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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某、魏某、李某甲、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袁某,魏某,李某甲,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袁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居民。被执行人魏某,男,汉,住址同上,系城固县某局职员,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某、魏某、李某甲、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有6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遂裁定扣划51450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案件款本息合计50232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退还被执行人魏某4775元,收取执行费用7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终结(2017)陕0722民村13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