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炜、史会林等与姜佳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史会林,姜佳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22号原告:王炜,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史会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姜佳良,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住景县。原告王炜、史会林与被告姜佳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炜、史会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史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炜、史会林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