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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57年4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45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桂兰、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王桂兰、张某某在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执行款4603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