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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容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史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容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史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724号原告长葛市容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三里张村。法定代表人朱永红,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史红兵,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容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华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