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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文杰与孙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沈文杰执行人  孙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14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孙涛的配偶王琴华(证件号码:340823199307236745)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1的存款人民币110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