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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9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天贵与刘震、朱玉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贵,刘震,朱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911-1号申请执行人郭天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刘震,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4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朱玉章,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7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宁0323执9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盐池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