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文辉租赁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381执52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张文辉租赁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张文辉腾退湘乡市健康路万泰祥第15号门面、二、由被执行张文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民医院自2015年1月1日至腾退之日的租金,按14400元每年标准计算;三、由被执行人张文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民医院违约金3000元;四、由被执行人张文辉负担本案案件一审受理费250元以及执行费48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文辉腾退湘乡市健康路万泰祥第15号门面并当天交付门面钥匙给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张文辉支付申请执行人门面租金4000元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并负担了本案执行费48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28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