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明科与张明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科,张明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明科,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明杰,男。再审申请人张明科与被申请人张明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21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科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于1984年修窑三孔,界限清楚,水路由此而修。1986年经政府罚款认可村批给申请人所占面积。二、1997年村里规定,一次修窑四孔,但被申请人修窑五孔,将水路占用,想将十二孔窑老山水引入申请人的水路,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称,其将水路修宽大,共同排放。申请人提出,将申请人东渠水和新修窑的水均引入申请人西渠,但申请人原水路石头不动显露在外,被申请人同意,故申请人现将水引入西渠合理合法。三、申请人引入水不足三分地,故不会给被申请人的窑洞造成安全隐患。四、申请人的东渠水无处可排。2014年水从院子下来,致申请人的窑边腿下沉、窑体变形,窑顶掉下两块石头,故将水路改牛圈顶排放。2016年牛圈顶垮塌,水从牛圈下来,致院内下陷三个大坑。被申请人张明杰辩称:被申请人的窑洞在水路的西面,申请人的在东面,被申请人的窑洞比申请人的低三四米。被申请人的窑洞是在自己的地上修建,离水渠还有五十公分,两家水路宽窄差不多有3米。因被申请人的窑洞地势低,故就在水渠边上用水泥石头修了水路,但是没有占申请人的地方。被申请人修水路并不是像申请人说的那样有过商量,因为没有占申请人的水路。被申请人弟兄三人12孔窑洞全是由西向东出水,已经超负荷。申请人的水路引进来被申请人的窑洞就有被冲垮的危险。申请人东面水渠自被申请人修起窑洞以来就是水渠,去年其怕冲垮窑洞将水路引到被申请人这边,所以被申请人就找政府调解,起诉到法院解决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范围来审理。申请人所提四项理由均为原审中答辩意见,其未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其再审理由成立,故其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法定情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综上,张明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乔广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郝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彩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