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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肖洋与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洋,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22-3号申请执行人:肖洋,男,生于1980年1月21,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桥头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69919449P。法定代表人:江林,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肖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洋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