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张志文等刑事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275号关于被害人贾秀林、田成林、李忠刚与被执行人张志文、谷兴龙刑事罚金(退赔)一案,(2016)吉012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志文、谷兴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退赔给被害人。本院认为,(2016)吉012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被害人贾秀林、田成林、李忠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