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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宗芬、王金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芬,王金禄,王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财保6号申请人宗芬,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王金禄,男,1991年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王树彦,男,1963年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申请人宗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金禄、王树彦名下账户存款9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宗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双方和解(调解及和解需事先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保险限额(95000元)内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宗芬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禄、王树彦名下账户存款95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整)或查封被申请人王金禄、王树彦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焕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宝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