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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135王行忠与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忠,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5135号原告:王行忠,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宋萍,女,汉族,个体,住睢宁县,出生日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忠与被告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行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行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武 震法官助理  史高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仝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