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135王行忠与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行忠,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5135号原告:王行忠,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宋萍,女,汉族,个体,住睢宁县,出生日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行忠与被告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行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行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武 震法官助理 史高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仝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