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3民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德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康美(时代)发展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54号之一原告:姚德珍,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唯,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东区。负责人:于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江,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鸥,男,特别授权。第三人: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长春路中段南侧。原告姚德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康美时代(广东)发展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正富审 判 员  巫敬琦人民陪审员  叶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