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华、田青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18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李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青花,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巫鹏翼与李华、田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李华、田青花承担。因李华、田青花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华、田青花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巫鹏翼申请强制执行李华、田青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