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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振华与臧明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振华,臧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69号申请人:夏振华,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臧明冬,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因申请人夏振华与被申请人臧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夏振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臧明冬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臧明冬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夏振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