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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247号原告: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天平原告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甘肃金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燕林审 判 员  郭宏茜人民陪审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花 微信公众号“”